进出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要求

时间: 2024-03-21 19:53:03 |   作者: 出口防震栈板厂家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同时废止。这是海关总署规章层面针对综合保税区管理的首次立法。

  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合乎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

  一线进境原则上在口岸实施检疫,口岸条件受限,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检疫;

  更为简单的理解:一线进境的木质包装原则上在口岸检疫,特殊情况,也可在综合保税区内检疫;综合保税区出口至境外的货物木质包装在综合保税区内检疫。

  第十七条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不实施检疫,原因很简单,毕竟是在国境内流转,木质包装也无可能染疫,愉快的不检了吧。

  第三十八条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第九条海关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在保税区内存放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第十条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合乎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来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十六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保税区海关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一言以概之: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态废料,按照国内固态废料相关规定来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明确,销毁产生的固态废料、委托加工产生的固态废料,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各个地方对于进出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要求有些差异:例如南方某地填制要求如下:

  1.竹木草制品(即海关监管条件带P\Q)申报入区前,需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电子底账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区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在出口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关联电子底账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对应区内仓储企业名,格式为“入XX仓”。

  按照《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署令[2018]0243号修改)第十六条,进入综保区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出口法检货物,如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目前暂定入区存储超过1年),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即原入区目的国非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出境实际输入国为此3国家),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4、已撤销报检的,企业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并在出境备案清单关联电子底账信息。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区内仓储企业在出境环节无需申请电子底账。

  按照文件精神,检疫要求非常明确,关于检验要求只给出了原则上的指导性意见,个人理解列入目录的法检货物,二线入区不申报,一线出境申报更为合理,因为二线入区最终货物的流向还不是很明确,待最终货物流向明确了再性确定是不是需要报检,进行检测验证更为合理。实操过程中也有碰到要求申报两次的情形,一线和二线都要求申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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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