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 2024-05-28 01:16:26 |   作者: 大型出口托盘厂家

  [注]2021年度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累计已借出20,000万元,已归还5,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连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0月24日与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科技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情况如下: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8,542,547.01元,使用募集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2,923,433.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做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797号)。以上资金于2020年11月5日置换完毕。

  本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0,000万元,公司已归还5,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规定于2022年5月7日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资金的额度和权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收回,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上述现金管理议案失效后不再进行现金管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96,971,521.8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2,988,595.31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298,859.5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55,385,926.02元,减2020年度现金分红22,002,000.00元,本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363,073,661.80元。

  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与财务情况,结合自己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2,67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802,8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有利于进一步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与健康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要求,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2022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计划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经营事物的规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等信用品种。授信业务品种和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使用金额由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求而定。公司将在必要时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实际用于抵押的自有资产以公司与银行或别的金融机构正式签订的具体合同及协议为准。

  公司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橡集团”)、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橡鞋材”)将视详细情况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约定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实际的需求来合理确定,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范围内以公司与银行或别的金融机构正式签订的具体合同及协议为准。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根据真实的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营业范围:橡塑制品、革皮制品、电缆、五金模具、轴承、磁性材料、服装鞋帽、纺织制品、印刷(不含商标印制)、制造、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和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广告业务(详见广告许可证)、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用电器、橡胶、轮胎、批发、零售;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旧木架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制作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橡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周林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为海橡集团法定代表人兼副董事长、总经理,海橡集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上述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海橡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顺利,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海橡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橡塑制品、皮革制品、五金模具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橡鞋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周林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为海橡鞋材总经理,海橡鞋材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上述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海橡鞋材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顺利,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海橡鞋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关联企业海橡集团、海橡鞋材将视详细情况为上述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2021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关联法人海橡集团和海橡鞋材、关联自然人王周林和蒋明珍(包含其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接受关联方租赁的交易金额为320.00万元,累计已发生的向关联方提供租赁的交易金额为12.30万元,累计已发生的接受关联方代收代付的交易金额为5.92万元,累计已发生的为关联方代收代付的交易金额为668.35万元,累计已发生的接受关联方做担保的金额为5,985.75万元。前述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6,992.32万元。

  本次计划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有助于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关联方为以上事项做担保及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授信提供抵押担保为公司正常银行授信所需,其中关联担保事项体现了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稳健,具备较好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022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计划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关联方为以上事项做担保及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需要,有效满足公司日常资金需求,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该事项的相关材料,认为: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在必要时公司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做担保,且不收取费用,也不会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上述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该关联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做担保。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做担保,并未收取费用,也未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的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独立董事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2年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保荐机构公司对2022年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无异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海欣”)、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海象”)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同时各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经营范围:PVC建材的技术开发;PVC地板的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范围:PVC建材的技术开发;PVC地板的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越南海欣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公司为越南海欣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2、海宁海象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海宁海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海象进出口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海象进出口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各子公司共享该担保额度(即:根据未来子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公司为其中任何一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可以超出上述的预计金额,但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具体每笔担保的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以公司与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为准,并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本次担保主要用于上述子公司申请银行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授信额度以办理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保函业务等。

  公司尚未就前述担保事项签订具体的合同或协议,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将依据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合同确定,并确保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本次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予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条款在实际担保业务发生时,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2,600.84万元。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此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杨靖超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杨靖超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杨靖超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杨靖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鉴于杨靖超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杨靖超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杨靖超先生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

  杨靖超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同意提名黄少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同时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津贴标准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黄少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黄少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黄少明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86年8月至1994年7月,担任浙江调速电机厂助理工程师;1994年8月至1999年12月,担任桐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1999年12月至2004年5月,担任桐乡市求是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2004年6月至今,担任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嘉兴求真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嘉兴求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浙江必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求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2008年4月至2014年4月,担任桐昆股份(601233)独立董事;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担任恒锋工具(300488)独立董事;2016年3月起,担任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5月起,担任友邦吊顶(002718)独立董事;2018年12月起,担任梦天家居(603216)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黄少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黄少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黄少明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发出的通知,鲁国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92,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鲁国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92,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8%;

  5、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减持期间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董事鲁国强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的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鲁国强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鲁国强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鲁国强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鲁国强先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周林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和工作调整原因,王周林先生向董事会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周林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周林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鉴于其总经理职务负责的工作已完成平稳交接,王周林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王周林先生的辞职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周林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因工作安排调整,王淑芳女士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淑芳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淑芳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经公司董事长王周林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现任董事王淑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聘任王淑芳女士担任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淑芳女士,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海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程师;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任浙江晶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王淑芳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60,000股,持股比例为0.55%。王淑芳女士是公司股东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持股比例为4.85%,与公司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长王周林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以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业务需要,2022年度公司拟与关联方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橡鞋材”)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2年度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人民币1,141.50万元。本议案关联董事王周林先生、鲁国强先生、王淑芳女士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橡塑制品、皮革制品、五金模具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橡鞋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周林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为海橡鞋材总经理,海橡鞋材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海橡鞋材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顺利,具有较强履约能力。海橡鞋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2年度,公司与海象鞋材的主要日常关联交易内容为:承租海橡鞋材的厂房;出租给海橡鞋材办公楼;海橡鞋材代公司支付地表水费;公司代海橡鞋材支付电费;公司代海橡鞋材支付自来水费;公司代海橡鞋材支付热能费用;公司代海橡鞋材支付环保税。

  公司将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在遵循公允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公司与关联方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在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协议。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开展。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送达独立董事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该项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公司就本次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认可公司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以往年度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且对公司业务较为熟悉,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5)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年末,合伙人210人,注册会计师1,90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9人。

  2020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0.6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2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8.8亿元。

  截至2020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529家,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审计收费为5.7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395家。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业务收入、2021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0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除前述之外上述其他基本信息均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真实的情况。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屹峰,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2020年,签署海象新材、新华医疗等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签署晶科科技、凯恩股份等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签署晶科科技、咸亨国际等2021年度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余芳芳,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2020年,签署新和成、恒铭达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签署新和成、恒铭达、海象新材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签署恒铭达、海象新材2021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利亚,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复核永艺股份、中源家具、海象新材、海正药业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且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提议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企业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企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企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雅琴女士递交的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报告,王雅琴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向董事会申请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王雅琴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雅琴女士的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王雅琴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王周林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戴娜波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因工作安排调整,戴娜波女士近日向董事会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戴娜波女士的辞职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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