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措施企业须知

时间: 2024-05-18 10:33:37 |   作者: 大型出口托盘厂家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所管辖的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技术措施的统称,最重要的包含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以及与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相关的SPS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企业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一定要遵循,是“前提”。只有当产品经检验、检测、检疫、注册、监管,符合该国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取得相关认证证书,才能进入该国市场销售。

  据海关总署调查,2019年,我国19.68%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因遭受退货、销毁、产品降级或者丧失订单等所发生的直接损失额达692.08亿元,因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检验测试认证等新增加成本161.14亿元。

  1. 透明度原则:包括现行法规的及时公布;接受其他成员相关咨询;在措施制定或修订时,在草案阶段向其他成员通报。

  2. 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存在多种措施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贸易影响比较小的措施,且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5. 等效互认原则:等效是指接受效果相同的技术法规,相互认可则是指对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相承认。

  6. 科学依据原则:在制定SPS措施时,应基于科学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措施。

  直接损失:企业产品遭受国外扣留、召回、销毁、退货等处罚,造成大量直接经济损失。如由于不符合进口国农残限量标准,企业产品被扣留退运造成的经济损失。

  新增成本:企业为适应新要求而不得不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处理及各种手续,新增的大量费用。如企业为满足国外新的准入要求,加强原材料采购管控及检验测试方面的投入。

  据联合国统计,技术性贸易措施与全球70%以上的贸易直接相关。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显示,近十年每年我国有超三成的出口企业受一定的影响,直接损失和新增成本总和约占当年出口总额的2~5%。

  为认真履行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我国设立了TBT/SPS咨询点(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统一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目前,该中心设在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简称“标法中心”)。

  企业在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时间不清、细则不明、无法核实等问题,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准确信息时,可直接向当地海关反映,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

  案例:2020年11月,针对电子设备企业反映某进口国要求设备上标注电子标签的例外条款适用不清的问题,深圳海关积极行动,收集整理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内容,组织企业、第三方机构做多元化的分析研讨,提出建议意见报送中国TBT/SPS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促使外方在回复中阐明了例外条款适用情况,为企业快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规定,WTO成员在制修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须向其他WTO成员通报,给予其他成员合理时间(通常为60天)提出书面意见,并给出答复,以保证其他成员及时了解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适应变化。而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进行评议,是我国作为WTO成员的重要权利。

  目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负责海关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各地海关均具有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的职能。企业遇到新发布还未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认为其存在不合理、不科学要求,影响企业出口时,可向当地海关提出评议需求,或热情参加海关部门组织的通报评议,提出要求国外推迟、更改、甚至取消实施相关措施的意见建议,报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发出意见,以维护产业利益。

  案例:2020年1月,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跟踪监测中,深圳海关发现某国发布的通信设施标准高于国际标准,大幅度的增加我公司制作采购、测试认证成本,影响产品上市周期,于是立即组织相关公司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报送海关总署。经总署多次与对方进行交涉,促使外方参照国际标准放宽了技术指标限值、降低了测试要求。

  WTO分别设有TBT及SPS两个委员会。上述委员会每年分别召开三次例会。在例会上,各国可对其他WTO成员拟实施或已实施的,不符合TBT、SPS协定原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措施和做法,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敦促其他成员对相关措施进行澄清、修改、废止、推迟实施等,共同维护WTO成员利益。

  目前,各地海关均会在WTO/TBT和SPS例会召开前,向企业征集出口遭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企业遇到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时,可向当地海关反映,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行业研讨,提出诉求和意见,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将通过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或向好发展。

  案例:2020年2月,针对关区医疗器械企业反映遭遇某国拟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制约,短时间内没办法取得认证出口问题,深圳海关立即组织调研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系统开展法规分析研究,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报送总署,获采纳。3月,在WTO/TBT例会上,总署国际合作司向该国提出“延迟实施医疗器械新法规”等意见,获得多个WTO成员支持,推动外方最终推迟实施该法规,为中国企业合规出口和支持全球抗疫争取了宝贵时间。

  企业在生产、出口过程中,除了能从采购商、国外经销商、协会、检验测试的机构等途径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外,还能够最终靠国外相关网站获取。

  1. 企业应树立规则意识,在遵守规则的同时要提升运用规则的能力,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2. 企业应关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提高生产采标,注重技术创新、增强技术实力,提升产品的质量;行业协会应加强组织协调,联合企业一同应对。

  3. 当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时,企业、协会应及时对所在地海关反馈,并热情参加海关组织的WTO规则下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评议和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研究工作。

  1.及时获知其他成员最新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渠道,通过信息服务、发布警示、开展评议、组织应对等措施,降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利影响;

  2. 在多双边场合维护企业权益,包括整理特别贸易关注提案,派员参加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例会,在多双边场合直接表达企业诉求,争取公平、公正竞争环境,维护企业权益。

  在通报评议期内,海关可以组织相关企业和技术人员对国外拟实施措施的合理性、等效性、透明性等进行评议,向国外官方提出质疑、进行磋商,表达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推动国外推迟、更改、甚至取消实施相关措施。

  如2018年10月,海关部门运用WTO规则向外方反馈评议意见,推动外方调整相关不合理条款,包括将“合规信息责任人”制度适合使用的范围有66种缩减至18种、约束监督管理的机构权力等,全国约2万亿产品受益。

  WTO/TBT委员会及SPS委员会每年分别会召开三次例会,海关在会议前期向企业征集生产销售中遭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并组织向大会提交“特别贸易关注”对其他成员已实施或拟实施的,不符合TBT、SPS协定原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措施和做法提出质疑,并敦促其他成员澄清、修改、废止、推迟实施等,在多边场合促进双边问题的解决,助力我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及相关WTO成员共同利益。

  如2020年5月,海关部门通过向TBT例会提交特别贸易关注议题,促使外方提供了产品合规指南,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海关官网信息公开版块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信息,向公司可以提供法规解读和指引,并针对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返回搜狐,看到更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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