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检疫新规2006年1月实施

时间: 2024-06-21 07:43:44 |   作者: 大型出口托盘厂家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明年元旦起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记者从中山检验检疫局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将严格实施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即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都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据了解,年初,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2005年第11号公告,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新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为了更好地做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与国际接轨工作,避免由此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本报记者正常采访了中山检验检疫局主管该业务的动植检科有关负责人。

  答:新规定较现行的进口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不同之处在于: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手续更便捷。新规定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针对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包括我国港澳及台港地区)的所有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口货物,且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货物木质包装处理较严格。另外,企业报检时将不再需要出示植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和(或)有关木质包装的书面声明。

  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都经过了除害处理,而且有处理标志(IPPC专用标识)为证,那么木托或木箱还有必要进行查验、采样、送实验室检测吗?货物是不是能够直接通关、放行?

  答:不行,一切以检疫、检测结果为准。我国从2000年开始,先后对美、日、韩、欧盟输华木质包装提出上述要求,并且要求同时提供相关官方证书,但我国各口岸仍经常从上述国家输华的木质包装中截获各类危险性有害生物,其中不乏国家禁止进境的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等。就以我市口岸为例,今年以来,我局检验检疫人员,也多次从美、日、韩等官方证书证明经过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中,采样后送实验室分离出活体害虫。

  问: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要不要报检、检疫?

  答: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也就是说,不管是《目录》内还是《目录》外的商品,只要使用木质包装,都一定要如实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未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答: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依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公司可以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做到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问: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将作如何处理?

  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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