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时间: 2024-05-30 09:03:55 |   作者: 出口防震栈板厂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航时不小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1.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3R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2.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不小于263.89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22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52.78瓦(W);

  3.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M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不小于339.03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19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67.81瓦(W)。

  “现有管制指标”指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发展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达到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出口应当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许可。

  二、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核检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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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出口许可证处理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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