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物资出口无需实施产地检验!细节外贸货代人需要看清楚了!

时间: 2024-06-12 00:55:09 |   作者: 出口防震栈板厂家

  4月9日午夜刚过,一条消息让微信朋友圈一下子热闹起来,有消息灵通人士发布了自4月10日零时起,海关将对19个商品编码的防疫医疗器械实施法检。恰巧有个朋友的两批出口医疗器械达到口岸,如果海关要实施法检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该货物要运回生产地申请法定检验,所以我非常理解朋友当时的紧张心理,注定那晚是与朋友有相似情况人的不眠夜。我只能根据我以往的工作经验加以劝慰,现在是午夜,海关的同志们还没有上班,到目前也只是内部消息,还没看到相关文件发布。所以,我建议他一早就向海关申报,因没有文件,海关通关系统也不能做出调整,所以就通关时不会有法检提示,这样或许可以顺利通关。

  4月10日上午11点半左右,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正式对外发布。对于所有一夜备受煎熬的出口企业来说,靴子终于落地了,这颗心也算是踏实了。

  我们看一下发布内容:“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我们着重关注后四个字“商品检验”,而不是“法定商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能够准确的通过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一个朋友打来电话咨询其在上海出口的防疫医疗物资该如何申报?第一个建议:如果他出口的是新冠病毒测试试剂等,就需要做法检,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示的出口销售证明;如果出口的是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根据现行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的相关规定,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且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品质衡量准则要求正常申报就可。第二个建议,直接咨询上海海关,因为现在所有防疫物资出口都是人工审单,相信海关会有相应措施,不会让企业在证件正确、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异常出口。

  重庆海关通过公众号发布了《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检验指南》,明确了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通关单一窗口申报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电子底账是什么?我这里简单说一下:海关与商检自2018年合并之后,于6月4日取消了《进出境货物通关单》。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对于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然后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标准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虽然企业向海关申报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但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 18号)要求,结合实际出口医疗物资情况做如实申报。

  企业一是要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如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二是要在口罩项下按‘个’填报成交数量”。三是由于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所以企业申报时应依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不是医用。

  出口的医疗物资的海关检验测试标准:进口国(地区)有质量安全规定要求的,依据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做检测;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仔细的检测。最后,我们再一次提醒,海关在依法实施检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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