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方针解读

时间: 2024-06-06 15:43:01 |   作者: 产品展示

  近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方针的公告》,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方针。

  公告规则,对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涵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产品(不含食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交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品产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则履行,企业已处理的出口退税应按现行规则补缴。

  该方针的出台,有利于下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本钱,安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预期,增强有关市场主体决心,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开展。

  该《公告》覆盖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一切四种出口报关方法。但不适合用0110方法出口的海外仓货品。经过物流公司或其他公司署理报关出口的货品,也没办法完结退运。

  以中美航线为例,扣除往复海运及报关环节大约占用60天,意味产品在海外仓储4个月之后就要决议退运,否则将错失退运规则的期限。可是4个月让企业很难作出滞销退运的判别。所以现在更适用存在问题被退回的产品,并且一般是高货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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