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时间: 2024-05-16 05:43:41 |   作者: 产品展示

  根据海关总署2022年8月30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自10月1日起又有一部分进口商品正式调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那么,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是否还需要检验呢?本篇将带大家了解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与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2022年7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0号),公布了2022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抽查检验工作。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其与法定检验的区别:“法定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一)海关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是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销售、使用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海关将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出口。

  (五)实施抽查检验的范围是动态调整的,具体由海关总署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3)如果进出口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时有没有特别要求?

  本年度抽查的进口商品在口岸实施抽样,本年度抽查的出口商品在出口企业实施抽样。

  (5)实施法定商品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时,对工作人员有何要求?

  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本年度抽查的进口商品在口岸实施抽样,抽样完成后,准予企业凭承诺书先行提离,经海关检验合格后准予销售或使用。

  对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当事人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当事人收到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对不合格商品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经海关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验余的样品,被抽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

  当事人如果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抽查检验,海关可以及时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总体状况,了解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信息,为制定、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政策提供依据。进出口企业应更加关注相关商品质量安全情况,更好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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