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办法的公告

时间: 2024-03-23 19:05:58 |   作者: 产品展示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办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办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办法的公告

  当时,新冠疫情全世界卫生紧急状态完毕,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办理阶段。为习惯新形势要求,现就非医用口罩、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办法作出如下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中止承认获得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出产企业清单作业,市场监管总局中止供给国内市场查办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作业。海关不再以上述清单作为相关这类的产品出口验放的根据。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请求进入“获得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出产企业清单”或“获得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出产企业清单”,报关时无需再供给“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展开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逐渐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一起废止。有关防疫物资出口企业要确认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契合有关规范要求,自觉保护中国产品世界名誉。

  网站办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撑:中国世界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撑电话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标准保税库房、出口监管库房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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