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律师说案:进口货品未依照实践申报包装品种系天然木托被海关罚款

时间: 2024-08-08 19:29:44 |   作者: 昆山木箱生产

  上海五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托付万享进贸通(上海)报关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进口主动仓储货柜(旧),报关单号为236,申报C&F总价为37540欧元(计算CIF人民币价272496元),申报包装品种为其他包装。经查,该批货品包装品种实践为天然木托,故上海五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商品包装品种申报与实践不符。以上行为有报关材料、查询笔录、状况说明为证。海关科处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案子信息源自:上海海关)

  1、《进境货品木质包装检疫监督办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则:进境货品运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许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2、木质托盘应契合《世界交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办理原则》。《进境货品木质包装检疫监督办理办法》第四条规则:进境货品运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许区域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依照世界植物保护条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做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办法和专用标识应当契合有关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批改)》第四十条规则: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与实践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获得检疫单证的,予以撤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施行法令》有下列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许未依法办理检疫批阅手续或许未按检疫批阅的规则履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践不符的。有第(二)项所列行为,已获得检疫单证的,予以撤消。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心于私运违法辩解、海关争议处理、进出口法令危险防备。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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