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102-2022 英文版

时间: 2024-06-18 21:36:09 |   作者: 行业新闻

  本文件适用于钢管的验收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当产品质量标准有特殊规定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采用捆扎材料(3.3)、容器和辅助物并施加一定技

  术方法,将一根或一根以上钢管裹包、捆扎或放置在容器中组成一个货物单元的操作活动。

  采用捆扎材料(3.3)对钢管进行捆扎、固定或加固的一种包装(3.1)方式。

  放置在钢管中间或钢管与捆扎材料(3.3)之间的防止钢管和/或捆扎材料(3.3)损坏的材料。

  由符号、文字、字母、数字、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和/或图形等组合构成的传递钢管特定信息的视

  固定在包装件、容器或钢管上,用于传递钢管特定信息的一种标志(3.5)卡片。

  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组成的符号,可供机器识别,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包括一维条码(3.9)和

  钢管的质量由制造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全方位检查和验收。供方应保证交货钢管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钢管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或合同的规定。

  4.4.1 单根抽样钢管冲击试验应采用一组3个试样,一组3个试样的平均值应不小于规定值(平均值),

  4.4.2 若单根抽样钢管的一组3个试样的结果没有满足4.4.1规定,但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2个,

  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时,可从同一抽样钢管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做试验。在第二组

  试样试验后,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抽样钢管判为合格,否则该抽样钢管应判为不合格:

  4.5.1 代表一批钢管的试验结果,某一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时,制造厂可从同一批剩余钢管中,任

  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每根复验钢管冲击试验的试验要求和判定规则应符合4.4

  的规定。若所有复验结果(包括该试验项目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则除最

  4.5.3 若复验结果不合格或初验金相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可将该批剩余钢管逐根检验或整批重新进行

  热处理。重新热处理的钢管,应作为新的一批重新检查和验收。钢管重新热处理的次数应不超过2次。

  当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不是满足规定值时,试验结果应修约至与规定值末位数字所标示的数位相一

  5.1.2 需方对钢管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的特别的条件应在合同中注明。若未注明,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5.2.1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的规定。本文件中没有包括的或没有具体规定的包装材料,其

  5.2.3 用于成捆包装的捆扎材料可采用钢带、钢丝、盘条或非金属柔性材料等。

  5.2.4 需方有要求时,为保护钢管和/或捆扎材料不受损坏,可在钢管与钢管间、钢管与捆扎材料间使

  用捆扎保护材料。捆扎保护材料可采用木材、金属、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宜的材料。

  5.2.5 需方有要求时,可采用防护包装材料包装。常用的防护包装材料包括牛皮纸、气相防锈纸、防油

  5.2.6 需方有要求时,钢管表面可涂保护层。涂层应是防腐蚀材料,使用时应考虑涂覆方法、涂层厚度

  和易去除性。涂层材料推荐使用表1所示的材料。若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涂层材料由供方选择。

  5.3.1 外径大于159mm的钢管或截面周长大于500mm的异型钢管,可散装(单根包装)交货。其他

  5.3.4 抛光钢管、精密钢管和冷拔(轧)不锈钢管每捆重量应不超过2500kg,其余钢管每捆重量应不超

  过5000kg。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每捆钢管的重量可采用其他规定。

  5.3.5 钢管捆扎包装件可采用图1~图4所示形式。捆扎部位应为距钢管两端端部100mm~500mm

  5.3.7 钢丝捆扎时,每道次应最少拧成2股,并根据钢管外径和每捆钢管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每道次钢丝股数。

  5.3.8 每捆钢管的一端应平齐,另一端单根钢管的最大长度与最小长度之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9 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的钢管,其搭配交货的非定尺或非倍尺长度钢管,应单独捆扎包装。

  5.3.10 需方有要求时,除不锈钢管外,其他表面抛光钢管、精密钢管捆扎前内外表面应涂防锈油或其

  5.4.1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壁厚不大于1.5mm的冷拔或冷轧无缝钢管、壁厚不大于

  1mm的电焊钢管、表面抛光热轧不锈钢管和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3.2μm的精密钢管,可用坚固的

  5.4.2 每个容器可装钢管重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每个容器的可装钢管重量可增加。

  5.4.3 钢管装入容器时,容器内壁应垫油毡纸、塑料布或其他防潮材料。钢管不应松散在容器内,固定

  5.4.4 管接头单独发货时应装入容器,每个容器的重量应不超过250kg。

  5.5.1 壁厚与外径之比不大于3%的不锈钢薄壁钢管,应采用图3所示形式捆扎包装、容器包装或单根包装。

  5.5.2 抛光不锈钢管捆扎前应逐根用塑料薄膜包裹,冷拔或冷轧不锈钢管捆扎前应采用不少于两层的

  麻袋布、编织带或塑料布紧密包裹。不锈钢管与钢带、钢丝等捆扎材料之间应有保护材料。

  5.5.3 其他不锈钢管宜根据品种、最后一道工序、尺寸、用途和运输方法等,采用适宜的包装方式。

  5.6.1 管端带螺纹的钢管应拧接螺纹保护器。公称直径小于65mm的带螺纹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

  管,可不拧接螺纹保护器。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带螺纹的钢管可由制造厂在一端拧接管接

  头交货。带螺纹的钢管及其管接头的螺纹和加工表面,应涂螺纹脂、防锈油或其他防锈剂。

  6.1.2 外径不小于36mm的钢管应逐根标志。外径小于36mm的钢管可不逐根标志,用于镀锌的钢

  6.1.3 在钢管外表面喷印、盖印、滚印标志时,标志位置应在距钢管一端端头不小于200mm处开始。

  对于外径不小于406.4mm的钢管,可在钢管内表面标志,标志位置应在距钢管一端端头不小于50mm处开始。

  6.1.4 不锈钢管表面所用标志漆或墨水不应含有任何有害金属或金属盐,如锌、铅或铜。

  6.2.1 标志内容应至少包括: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产品质量标准编号、钢的牌号(复合钢管还应包括复层材

  料牌号或代号)、尺寸规格及可追踪性识别号。对于精加工程度高的钢管可增加主要性能指标和尺寸精度级别等内容。

  6.2.2 标志宜包括一维条码或二维码。一维条码和二维码可包含制造厂名称、产品质量标准编号、钢的牌

  号(复合钢管还应包括复层材料牌号或代号)、尺寸规格、炉号、批号、交货状态、长度、重量、根数(或件

  数)等信息,这一些信息应能被机器、移动终端等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识别和采集。

  6.2.5 车左螺纹的带螺纹钢管,应在标准编号后印有“左”字或英文字母“L”。

  标志可采用喷印、盖印、滚印、打印、粘贴印记或贴(挂)标签、吊牌等方法,供方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标志方法。

  6.4.1 逐根标志的成捆钢管每捆应至少贴(挂)1个标签或吊牌,其他成捆钢管每捆应贴(挂)至少2个

  标签或吊牌。标签或吊牌上应至少包括: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产品质量标准编号、钢的牌号(复合钢管还应包

  括复层材料牌号或代号)、尺寸规格、炉号(产品质量标准未规定化学成分者除外)、批号、重量(或根数)和制

  6.4.2 容器包装的钢管及管接头,在容器内应附1个标签或吊牌。在容器外端面应贴(挂)1个标签或

  7.1 每批交货的钢管应附有证明该批钢管符合订货合同(或订单)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7.2 质量证明书应由制造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盖章,或由指定的负责人签发。

  7.4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还宜包括可识别和采集信息的一维条码或二维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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