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 2024-06-20 04:55:55 |   作者: 华体会登录界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亚骏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唐兆华先生、王辉良先生、都巍先生、俞波先生、李在军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做担保,2023年度预计增加授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万元,在不超过总额度的前提下担保额度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审议下一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金额及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根据银行本次授信要求,公司拟将部分资产抵押给银行,为债务人在有关业务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做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拟以部分自有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担保申请银行授信,合计最高抵押金额为不超过1.8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拟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本次设备出售价款为453.91万元,交易价格以转让时设备净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冉耕、申志东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拟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借款,最高借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不超过5年,在上述期限内,该资金额度可依据公司的情况滚动使用,借款成本为不超过5%/年,资金使用的方式、金额等由公司及中植一客根据资金使用需要与中植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具体借款协议,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无需提供相关抵押或担保。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冉耕、申志东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银行授信,并由公司为中植一客本次银行授信做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全体董事同意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9)。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份”)于2022年12月7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斌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做担保,2023年度预计增加授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万元,在不超过总额度的前提下担保额度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审议下一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金额及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根据银行本次授信要求,公司拟将部分资产抵押给银行,为债务人在有关业务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做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拟以部分自有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担保申请银行授信,合计最高抵押金额为不超过1.8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拟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本次设备出售价款为453.91万元,交易价格以转让时设备净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拟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借款,最高借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不超过5年,在上述期限内,该资金额度可依据公司的情况滚动使用,借款成本为不超过5%/年,资金使用的方式、金额等由公司及中植一客根据资金使用需要与中植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具体借款协议,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无需提供相关抵押或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银行授信,并由公司为中植一客本次银行授信做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赞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对全资子增加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万元。因公司在一年内新增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做担保,2023年度预计增加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万元,在不超过总额度的前提下担保额度各公司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审议下一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审批额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对超出额度之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决策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内螺纹钢管、精密铜管、钢管、铝管、冷轧钢带、铜带、冰箱、冷柜、空调金属管路配件的加工、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家用空气调节器的研发、制造、销售;汽车、商用、机房空气调节器(微通道热交换器)和冷冻冷藏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

  经查询,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钢管、铝管、铜管、钢带、铝带、铝板、铝箔、铝杆、铜带制造与销售;冰箱、冷柜、空调制冷管路配件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钢管、铝管、铜管、钢带、铝带、铝板、铝箔、铝杆、铜带制造与销售;冰箱、冰柜、空调制冷管路配件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零部件的生产制造、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服务;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青岛海达盛冷凝器有限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1、保证方式: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根据银行需要用自有资产进行抵(质)押。

  2、保证范围: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公司及子公司尚未就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事项签订相关协议,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担保方及被担保的公司与银行或别的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在新增的担保额度内,按实际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签署具体担保协议。公司将严格审批担保合同,控制担保风险。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的运用资金需求,提高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均为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有利于子公司筹措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升其经济效益;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能对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相对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

  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做担保的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企业独立董事都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遵循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3,114.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98%。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34,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95%;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94,114.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4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5.2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做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为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为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赔偿限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另外的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全体董事对本事项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份”)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龙泉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银行授信,并由公司为中植一客本次银行授信做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向成都银行龙泉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银行授信,并由公司为中植一客银行授信做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因疫情影响,导致中植一客成都公交订单交付与回款有所延迟,上述成都银行龙泉驿支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需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现根据成都银行龙泉驿支行要求,公司拟为中植一客上述银行融资展期事项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经营范围:纯电动客车、纯电动城市客车、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客车和客车底盘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维修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零部件、汽车配套件总成的销售;特定种类设备安装、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票比例99%,公司全资子公司淳安康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持股1%。

  公司尚未就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做担保事项签订相关协议,具体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内容由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最终以正式签署的相关展期协议为准。

  董事会认为,目前中植一客正积极与成都银行龙泉驿支行沟通融资展期事项,公司本次为其做担保是为保障融资顺顺利利地进行,缓解子公司金钱上的压力。董事会赞同公司本次为中植一客在成都银行龙泉驿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做担保是为保障融资顺顺利利地进行,缓解子公司金钱上的压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能对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相对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

  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做担保的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都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遵循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34,000.00万元(其中含康盛股份对中植一客现存担保额度35,000.00万元,以及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度预计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46,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88.95%;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94,114.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4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5.2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的担保,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赞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借款。中植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为陈汉康先生,系公司过去十二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中植新能源系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植一客拟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借款,最高借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不超过5年,在上述期限内,该资金额度可根据公司的情况滚动使用,借款成本为不超过5%/年,资金使用的方式、金额等由公司及中植一客根据资金使用需要与中植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具体借款协议。经协商,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无需提供相关抵押或担保。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及销售汽车;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中海晟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9%

  主要财务数据(非合并):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528,137.17万元,净资产-66,604.44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1,056.3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中植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系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询,中植新能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植一客拟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借款,上述失信情况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中植新能源的失信被执行情况,如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

  经与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友好协商,本次向关联方借款的利率系参考同期商业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和稳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自2022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与陈汉康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5,747.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73%,其中关联方借款、还款及利息总额为34,968.19万元。

  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并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本次与关联法人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出于拓宽融资渠道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根本利益,交易定价公允公正,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公平原则,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金额及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申请授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银行本次授信要求,公司拟将部分资产抵押给银行,为债务人在有关业务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做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拟以部分自有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担保申请银行授信,合计最高抵押金额为不超过1.8亿元,具体抵押担保资产及金额以双方认可为准,最终抵押资产及金额、抵押比例、授信金额、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事项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为准。本次抵押资产为公司正常银行授信和借款所需,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的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赞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业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2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

  (2)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可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8、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1、除提案4.00(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直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其余提案业经公司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提案1.00和提案3.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或信函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并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

  3、登记地点及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人以下表决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未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说明:1、总议案中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2、审议上述议案时,请对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之一,并在相应栏内打“√”表示,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做选择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本人签章):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应于2022年12月28日或该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传真:)交回公司证券事务部,地址为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邮政编码:3117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大同”)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本次设备出售价款为453.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中植大同拟与中植新能源签署《设备转让协议》。经交易双方协商,中植大同拟将部分生产设备以453.91万元(含税)的价格转让给中植新能源,本次交易价格以转让时设备净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中植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汉康先生,系公司过去十二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中植新能源系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及销售汽车;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中海晟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9%

  主要财务数据(非合并):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528,137.17万元,净资产-66,604.44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1,056.3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中植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系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询,中植新能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公司尚有中植新能源的借款未偿还,相关借款可作为本次交易的履约保障,因此上述失信情况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中植新能源的失信被执行情况,如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将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1)本次交易标的为新能源整车制造配套的生产设备,该设备目前位于公司中植大同厂区。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2)本次交易标的账面净值为401.69万元(不含税),转让价款为453.91万元(含税)。

  经与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友好协商,设备出售的交易价格以转让时设备净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53.91万元,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标的资产的交割: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交割时,中植大同应将有关标的资产权属(如发票、购置合同等)、标的资产本身属性及使用的配套文件、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使用维修记录、保险单据等一同交付中植新能源,交割完成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由中植新能源享有、承担。

  中植一客完成大同公交300台车辆订单交付及相关售后维修、服务后,公司在山西区域的新能源车辆订单情况未达预期,中植大同的部分生产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闲置生产设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

  自2022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与陈汉康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5,747.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73%,其中关联方借款、还款及利息总额为34,968.19万元。

  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并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对中植大同本次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本次出售设备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次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事项无异议,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出售设备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本次交易价格以转让时设备净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公平原则,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公司独立董事都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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