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办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有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优惠贸易协议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办理准则,规范出口货品原产地办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在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在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在贸易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等优惠贸易协议(以下总称“相关优惠贸易协议”)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确定,能够对其出口或许出产的、具有相关优惠贸易协议项下原产资历的货品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恳求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以下总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恳求。书面恳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中英文称号、中英文地址、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海关信誉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首要出口货品的中英文称号、规格型号、HS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议及详细原产地规范、货品所运用的悉数资料及零部件组成状况等信息;
恳求资料触及商业秘要的,应当在恳求时以书面方法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而且详细列明需求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承当保密责任。
经审阅,契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经核准出口商确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契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确定经核准出口商决议书。
经核准出口商确定书、不予确定经核准出口商决议书应当送达恳求人,而且自送达之日起收效。
经核准出口商能够在有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恳求续展。每次续展的有用期为3年。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优惠贸易协议和相关协议,与优惠贸易协议项下其他缔约方(以下简称其他缔约方)交流下列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海关总署按照前款规则与其他缔约方完结信息交流后,主管海关应当告诉经核准出口商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则开具原产地声明。
第九条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许出产的货品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品的中英文称号、《商品称号及编码和谐准则》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议等信息。
相关货品的中英文称号、《商品称号及编码和谐准则》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议与已提交信息相同的,无需重复提交。
第十条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经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办理信息化体系开具原产地声明,而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担任。
经核准出口商根据本办法开具的原产地声明能够适用于向其他缔约方恳求享用相关优惠贸易协议项下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品原产资历的悉数文件。相关文件能够以电子或许纸质方式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品出产商的,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出产商供给能够证明货品原产资历的证明文件,而且按照前款要求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海关能够对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品、原产资历文件办理准则及执行状况等实施查看,经核准出口商应当予以合作。
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议,提出对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品核对恳求的,由海关总署一致组织实施。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将其收到的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有关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品的核对恳求转交主管海关。
第十三条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许货品信息产生改变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改变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第十四条存在以下景象的,主管海关能够刊出经核准出口商确定,而且书面告诉该企业:
第十五条存在以下景象的,主管海关能够吊销经核准出口商确定,并书面告诉该企业:
(四)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契合海关总署规则,1年内累计数量逾越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而且触及货品价值累计超越100万元的。
吊销决议自作出之日起收效,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吊销经核准出口商确定的,经核准出口商确定自始无效。
企业被海关吊销经核准出口商确定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确定恳求。
第十六条供给虚伪资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确定,或许假造、生意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应当给予正告,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其他优惠贸易协议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办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