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7-27 08:53:23 | 作者: 出口木架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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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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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天山地震带中段,是强震活动区,也是国家地震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城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镇和乡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的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乡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方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抗震安全;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因地制宜;各级政府要做好引导,鼓励多方参与;要强化管理和监督,务必取得实效,全方面提高我市抗震防灾水平。 三、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对各区(县)不符合现行抗震标准的多层住宅、棚户区的抗震加固工作;加强完善工程建设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新建建筑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抗震设置防护要求设计施工,抗震防灾基础性工作逐步加强,我市抗震防灾能力普遍提高。 主要任务: (一)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广泛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排查鉴定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辖区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 、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设防能力进行排查鉴定,摸清底数,为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打好基础。各区(县)的排查鉴别判定的结果由各区(县)政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参与排查鉴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安排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予以指导。 全市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多层住宅、棚户区等建筑的排查鉴定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经排查要鉴别判定的房屋,由房子使用单位委托我市具备房屋安全性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机构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设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专家库,负责指导抗震鉴定工作、确保鉴别判定的结果翔实、准确。 经排查,不符合现行抗震设置防护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马停止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抗震防灾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二)坚持各负其责,做好城乡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作。 各区(县)要编制改造计划,率先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热、燃气等市政设施抗震加固改造。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要结合两基国家检查验收、村镇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医院加固改造,由卫生部门牵头落实。幼儿园加固改造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文化、体育部门牵头落实。应急救援指挥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市政、水务)主管部门牵头落实。 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城市供水 、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要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凡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将抗震设防和节能改造一并进行。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抗震加固改造经济安全。 (三)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既有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1.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措施,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改造。房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纳入计划、逐步进行加固改造。城镇住房的加固改造应与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 2.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纳入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的原则。 3.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畴,并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自治区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住房需拆迁重建的,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解决。 (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要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超限高层项目必须由自治区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低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危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五)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委、市地震局、市国土局参与,尽快完成我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工作,为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对分布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建筑物密集大、危旧房集中、缺少可用于避震通道和避震疏散场地的地段尽快编制以抗震搬迁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 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可能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 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我市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 各区(县)要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在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开展经常性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 1.技术指导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日常技术咨询、检查及信息报送工作。 2.质量排查审核组:由结构设计工程师、工程检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质量排查及审核工作。 3.抗震鉴定组:由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和相应结构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工程师等人员组成,负责抗震鉴定工作。 4.统计分类及录入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或临时聘用计算机操作人员)组成,负责录入各区(县)上报数据及统计汇总工作。 各区(县)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区(县)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申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印发执行。各区(县)要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各区(县)工作经费及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排查鉴定工作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市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抗震防灾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要加强全市各族群众抗震防灾技能培训,使抗震防灾技能培训进学校、进课堂,提高全市各族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 兵团、石油、石化、铁路、交通、电力、通讯等系统参照本方案,开展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本系统的排查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并将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抗震方案通知 抄送:自治区抗震防灾办、自治区建设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280份。 - 11 -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天山地震带中段,是强震活动区,也是国家地震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城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乡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抗震安全;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级政府要做好引导,鼓励多方参与;要强化管理和监督,务必取得实效,全面提高我市抗震防灾水平。 三、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对各区(县)不符合现行抗震标准的多层住宅、棚户区的抗震加固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抗震防灾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抗震防灾能力普遍提高。 主要任务: (一)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广泛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排查鉴定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辖区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 、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设防能力进行排查鉴定,摸清底数,为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打好基础。各区(县)的排查鉴定结果由各区(县)政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参与排查鉴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指导。 全市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多层住宅、棚户区等建筑的排查鉴定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房屋,由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我市具备房屋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充实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专家库,负责指导抗震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翔实、准确。 经排查,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即不再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一定要按照抗震防灾标准做加固改造。 (二)坚持各负其责,做好城乡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作。 各区(县)要编制改造计划,率先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热、燃气等市政设施抗震加固改造。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要结合两基国家检查验收、村镇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医院加固改造,由卫生部门牵头落实。幼儿园加固改造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文化、体育部门牵头落实。应急救援指挥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市政、水务)主管部门牵头落实。 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城市供水 、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要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凡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将抗震设防和节能改造一并进行。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抗震加固改造经济安全。 (三)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既有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1.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措施,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做加固改造。房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纳入计划、逐步进行加固改造。城镇住房的加固改造应与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 2.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纳入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的原则。 3.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畴,并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自治区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住房需拆迁重建的,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解决。 (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要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击地震的措施进行设计。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超限高层项目必须由自治区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低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危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五)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委、市地震局、市国土局参与,尽快完成我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工作,为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对分布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建筑物密集大、危旧房集中、缺少可用于避震通道和避震疏散场地的地段尽快编制以抗震搬迁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 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风险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有几率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 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我市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 各区(县)要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在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开展经常性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整改工作中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 1.技术指导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日常技术咨询、检查及信息报送工作。 2.质量排查审核组:由结构设计工程师、工程检验测试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质量排查及审核工作。 3.抗震鉴定组:由有相应建筑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和相应结构检验测试资质单位的检测工程师等人员组成,负责抗震鉴定工作。 4.统计分类及录入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或临时聘用计算机操作人员)组成,负责录入各区(县)上报数据及统计汇总工作。 各区(县)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区(县)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申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印发执行。各区(县)要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要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顺顺利利地进行。各区(县)工作经费及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排查鉴定工作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市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抗震防灾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种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要加强全市各族群众抗震防灾技能培训,使抗震防灾技能培训进学校、进课堂,提高全市各族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 兵团、石油、石化、铁路、交通、电力、通讯等系统参照本方案,开展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本系统的排查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并将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抗震方案通知 抄送:自治区抗震防灾办、自治区建设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280份。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