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海关总署 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和程序》的告诉
(已废止)海关总署 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和程序》的告诉
为规范对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办理,避免重复建造,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开展,依据国务院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开展变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研讨拟定的《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和程序》,现已国务院赞同,现予印发。《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和程序》的各项规定及时限的核算开始时刻,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办理局
为规范对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办理,避免重复建造,实在维护和合理规划使用犁地,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开展,特拟定树立出口加工区的批阅规范和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树立1个出口加工区。
(二)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请求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到达1亿美元以上。
(三)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树立1个出口加工区。
(四)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超越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依据加工交易开展的需求,可经同意增设出口加工区。
(五)东部各省(直辖市)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到达或超越1000万美元的,方可请求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展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六)出口加工区如请求扩展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备及配套建造开展用地己得到充沛的使用,且扩展的面积不超越3平方公里。
(七)出口加工区须自同意之日起2年内建造结束并请求检验。如1年内未发动建造,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分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留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开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报请国务院予以吊销。
(八)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出资项目,或虽有出资项目,但加工交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留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报请国务院予以吊销。
(一)树立出口加工区或已树立的出口加工区扩展面积,须契合所在城市土地使用总体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分。
(二)请示文件要阐明:树立出口加工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向型经济开展、加工交易开展及基础设备状况,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展面积后是否有项目进入,所选址区域是不是满意土地使用总体设计、各类用地总量及结构状况、工业用地效益状况等。而且要附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展面积的规划计划及选址(附图)、面积与四至规模以及做好树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区作业的许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树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由海关总署会同开展变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分研讨提出定见,会签后报国务院批阅。
(四)国务院批阅赞同后,由海关总署告诉并辅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出口加工区的阻隔设备和办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分检验合格后正式运作。